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评价标准中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这9个等级中,0-3级是初级水平,重在数据采集;4-5级是中级水平,重在信息共享;6-8级是高级水平,重在智能支持。
与病理业务相关的申请、标本处理、图像处理、报告等内容,评价标准中均有对应的明确要求,其中病理检查的申请、报告、图像处理环节纳入检查科室角色的项目评价当中,标本处理环节则纳入检验处理角色的项目评价。四大类别每类9个级别共有36个项目代码的相应要求,相关功能评价内容、数据质量评价内容以及对应分值见下表。